我相信大家對於音樂上的使用會有所疑問,比如以下問題:
我們可能做了以上這些事,但有時不知不覺就侵權了。所以今天要來和各位大概講一下音樂版權及使用。
那我們進入正題。
首先,依據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可想而知,如果被舉發了,後果將不堪設想。
如果是用歌手的原錄音著作,要分成以下兩點:
錄音著作權屬於出資製作者,通常代表者就是出資出版這張唱片的公司。詞曲著作人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版權公司,所以要另外再跟他們所屬的版權公司要求(購買)使用權利。所有簽約給版權公司的創作人,永遠都是自己著作物的版權擁有人。版權公司則為創作人簽約期間的經紀人。他們可以向創作人收取詞曲銷售後的服務費用,但只擁有代理權力與權利。通常在約滿兩年後,創作人在合約期間所創作的作品版權,是可以跟著創作人到新合作的公司,屆時,新的合作公司則成為創作者的代理人。(感謝作詞人陳宏宇老師補充)
我們從這問題來看,使用像問題中的這類商業歌曲,當作你製作的影片的背景音樂基本上就是不行的。如果把影片上傳到 YouTube 這類的影音平台網站,觸犯了「重製權」,輕者消音處理,重者可能停用您的影音平台帳號,並被舉發。
依著作權法第廿二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依著作權法第廿六條:「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因為把音樂放在影片,就是算拷貝、複製。所以想使用背景音樂,請去網路找合法免費的素材。
如果真的想要用商業歌曲歌當作背景音樂,那就要找這首歌發行的唱片公司以及這首詞曲作者的版權公司。比如〈不為誰而作的歌〉,演唱人是林俊傑,他簽約華納唱片,是華納唱片發行這張《和自己對話》專輯的,那就要找華納唱片的版權部詢問是否可以合理使用這首作品的錄音著作用於非營利用途;詞曲方面,歌詞是林秋離老師寫的,就要和他所屬的版權公司(SP:大潮音樂經紀有限公司)要求使用或購買使用權利;以及作曲林俊傑所屬的版權公司(SP: 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 Taiwan)要求使用或購買使用權利。這裡只寫 SP 是因為,如果有 SP 公司就和 SP 公司談即可, SP 公司代理 OP 公司。
這問題應該是最多人會犯的。一定很常遇到許多店家放音樂,其實這已經觸犯了「公播權」。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款:「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 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因為你買專輯、或是付費使用 KKBOX、Apple Music、Spotify 等串流音樂平台,是僅能自己使用,不能公眾傳播。除非和相關單位申請公播權,始可在店裏合法撥放歌曲。
比如在大台北地區,我們會看到有一些店家,會在門口貼「MÜST」的貼紙,代表店家有和「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申請公播授權。
這問題是部分剛出來的創作人會犯的毛病。基本上,一首已經經過商業發行的歌曲是不能二次創作的,這已觸犯了「改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有人覺得某首歌曲超級好聽,想根據這首音樂填一首歌詞,感覺會挺不錯。可是你一定沒想過,其實擅自使用已商業發行的歌曲拿來改作,已經觸法。
之前就有人用一些歌改編歌詞 KUSO,雖然有些唱片公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過盡量還是避免這類的行為,畢竟這是別人的著作,直接拿來使用改詞沒經過同意,真的是會觸法的。
這邊我會占比較大的篇幅,是因為我覺得這塊很氾濫,甚至覺得氾濫到一個不像話了。以前就看過有人拿 Eason 的歌直接重新填個歌詞,而且沒經過唱片公司的使用權,雖然是非營利,只是發表在網路平台,但我認為已經很不尊重原作者了,而且我覺得改過歌詞的那個版本蠻紅的。如果唱片公司或 Eason 看到了,不知道心情會如何。還有作詞人黃偉文看到他的作詞被改了,那他是可以提告的。因為第一,歌曲的 kala 來源在哪裏?第二,為何沒經過同意直接更改歌詞?
曾經有人問我該怎麼詢問歌曲的授權合理使用,他們說,我不可能問到林俊傑、蔡依林、張惠妹這類大咖的歌手問授權;或是問林夕、姚若龍、黃偉文、張簡君偉這類大咖的詞曲作者。基本上都不是問他們創作人或是歌手,而是要問發行這首歌的唱片公司的版權部是否可以合理使用原始音檔,以及這首歌的詞曲作者所屬之版權公司(有 SP 公司直接和 SP 談即可)分別要求使用或購買使用權利。如果可以,就會買下這首歌的歌曲版權,使用時,作曲人要用這首歌的作曲人名字,還要標示 OT(Original Track),也就是原曲。有些華語歌曲,就有買外國歌曲的版權,填中文詞,這個是合法的。
通常這類歌曲,除了標示 OT(Original Track,原曲),有些甚至會標註 OA(Original Author,原作詞人)、SA(Sub Author,改編作詞人)。如果是改作曲會標示 OC(Original Composer,原作曲人)、SC(Sub Composer,改編作曲人)。一般歌曲都會註明 OP(Original Publisher,原創作者或版權公司)、SP(Sub Publisher,授權之版權公司)。
比如說孫子涵和李佳薇的〈像我這樣的少年〉,是買外文歌曲的版權重新填中文詞,就會標註以下資訊:
OT:In the Middle
OC/OA:HENRIK MICHELSEN / EDVARD ERFJORD / DANIEL MCDOUGALL / JAMES MCGUINESS / THOMAS PARKER / NATHAN SYKES / SIVA KANESWAREN / MAX GEORGE / BRUNO CHARLES / CHARLES ANDRE
SA:孫子涵
OP:Sony/ATV Music Publishing Allegro (UK) / San Remo Music Limited / BMG Rights Management (UK) Ltd.
SP:Sony Music Publishing (Pte) Ltd. Taiwan Branch / Fujipacific Music (S.E.Asia) Ltd. Admin by 豐華音樂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你會發現,這首原曲的作者以及歸屬的版權公司也會列在上面。中文填詞人就是孫子涵。
這也是許多人會發生的,叫做翻唱。我這裡說的翻唱是按照原曲翻唱,或是用樂器 Cover。大部分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基本上非營利的,比如說學校歌唱比賽、純粹 Cover 放在 YouTube 但非營利這還比較 OK 點。只是可能要注意如果樂器 Cover 直接用原來的音樂檔放在 YouTube,還是有可能遭到消音處裡。
如果是像有些歌手翻唱以前的經典歌曲,並且商業發行,那就要和那首歌曲的詞曲作者或其代理單位的授權,並且註明那首歌的 OP 及 SP,就可以使用,重新編曲及詮釋,但須註明原唱者。
比如前陣子蕭敬騰發行的國語經典翻唱專輯《Reminiscence》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每一首歌曲都會註明原歌曲的 OP 及 SP 公司,買了原歌曲版權重新編曲及詮釋。
比較有爭議的是,像一般人純粹 Cover 歌曲,上傳到網路。其實很多人都有過,至於有沒有侵權的問題?其實有,正常情況下,詞曲及錄音均需要取得授權,無論是否進行商業行為。如果 Cover 歌曲沒有用 kala ,只需要取得詞曲的授權即可(和詞曲作者所屬 SP 公司授權)。這塊其實大多不會抓,因為抓不完,大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比如我把我 Cover 的影片上傳到 YouTube,YouTube 有比對機制,若版權方不同意我這樣做,可以透過 YouTube 讓我下架。
至於街頭藝人的授權,有老師告訴我可以上中華音樂著作權人協會網站上有方式,因為這牽扯到公開演出的部分。
版權其實是不用申請的,你做了這首歌,版權就是你自己的,放在網路上,版權還是你自己的。當然一定要標示清楚這是自己的著作,因為有些有心人士會偷偷用你的作品,並且做更改,之後對方就會說這是他自己的作品。你就得證明這首歌是你的著作(比如可以用手稿或是電腦的 Project 來證明是自己的著作)。
但如果像我是屬於版權公司的詞曲簽約作者,那麼版權就會歸屬於版權公司,但是會掛自己的名字。比如我簽約禾酷音樂,這是我的 OP 公司,而 OP 公司的上面是簽給 SP 環球音樂版權管理,所以我的詞曲版權是歸屬於 OP:禾酷音樂版權(Hardchord Copyright);SP:環球音樂版權(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 Taiwan)。
假如我今天有一首歌賣給蔡依林,那如果有人想要用我寫給蔡依林的歌做一些用途,是不能直接問我授權的,而是要透過蔡依林所屬唱片公司(華納)的版權部要授權,以及我所屬的 SP 公司(環球音樂版權)要使用權才可以。
以上是比較常見關於歌曲版權、使用人上的問題。
轉自<王哲言の音樂世界>
著作權法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權能一覽表 | ||||||||||||
一 | 語文著作 | 重製權 | 公開口述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演出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公開傳輸權 | 散布權 | ||
二 | 音樂著作 | 重製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演出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公開傳輸權 | 散布權 | |||
三 | 戲劇、舞蹈著作 | 重製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演出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公開傳輸權 | 散布權 | |||
四 | 美術著作 | 重製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展示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公開傳輸權 | 散布權 | |||
五 | 攝影著作 | 重製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展示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公開傳輸權 | 散布權 | |||
六 | 圖形著作 | 重製權 | 公開播送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公開傳輸權 | 散布權 | ||||
七 | 視聽著作 | 重製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上映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公開傳輸權 | 散布權 | |||
八 | 錄音著作 | 重製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公開傳輸權 | 散布權 | |||
九 | 建築著作 | 重製權 | 公開播送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公開傳輸權 | 散布權 | ||||
十 | 電腦程式著作 | 重製權 | 公開播送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出租權 | 公開傳輸權 | 散布權 | ||||
十一 | 表演 |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 公開播送權。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 表演人就其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表演人就其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